服務業商業因提供居間、代理業務,或接受委託而賺得之收入。 當商業之營業收入,既非來自銷售商品,亦非來自提供一般性、 居間、代理或接受委託之勞務時,則為其他營業收入。
針對營業收入項目,政府及民間機構所制定衡量方法法規 條次之比較,如表6 • 3 :
表6 • 3衡量方法法規條次之比;            咬一營業收入項目    
項目    政府衡量方法        民間衡量方法    
    商業會計法    商業會計 處理準則    公報    備註
營業收 倾傾目: 1.銷創认 Z補认 3.業矛糾认 4其tef業4认    §59    §31 §31 — §31 二 §31三 §31四      長期工程 合約
二、收入認列之原則
上述營業收入之認列,係採收入實現原則。所謂收入實現 原則,是指在收入實現時,才可認列收入;如收入尚未實現, 則不可認列的會計處理方法。至於收入何時實現的問題,商業 會計法既提供一般行業適用的通則,也規範某些特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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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 法第59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通則,謂一般行業的營業 收入,應於「交易完成時」認列,亦即,在一4曼情況下,商業 須待交易完成,收入方才實現,才能認列為收入。換言之,若 交易只是開始進行,但尚未完成,則收入尚未實現。例如,商 業若已開始製造貨品,但尚未交付買方,或商業已開始提供勞 務,但尚未提供完畢,均不得稱交易完成,不得認列收入。
同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何謂「交易完成時」的意義。該項 指出,商業如採用現金收付制,則「交易完成時」,係指因該 交易而收到現金之時;反之,若商業採用權責發生制,則「交 易完成時」指該交易之貨品已交付,或該交易之勞務已提供完 畢之時,不須等到現金收付之時。
除 上述收入實現原則的通則外,商業會計法也規範某些行 業才適用的特例。該法第59條第一項後半段所規範的特例情 況,有:長期工程合約、分期付款銷貨及性質特殊的勞務契約。 該項規定,承包長期工程合約商業,其長期工程合約損益,若 可合理估計的話,則應在合約全部完工前,按完工比例法攤計 收入,認列入帳,不得沿用一般商業遵循的收入實現通則,待 工程全部完工方才一次認列。該項也規定,以分期付款方式銷 貨的商業,其銷貨收入之認列,得視銷貨之性質按毛利百分比 攤算入帳,不須沿用一般商業遵循的通則,在商品交付買方時 認列全部的收入。該項還規定,若勞務契約之性質是分段提供 勞務,則提供勞務的商業得分段認列收入,不須等全部的勞務 都提供完畢,才一次認列收入。上述收入實現時點的規定,容 許不同行業因其特性而採用不同的收入認列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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