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私法(第一回)
以當事人原有國籍或最後所屬國籍爲其國籍,以定其 本國法。因在新國籍未取得前,與當事人關係最密切 及其國民性最近者,即其原屬國家,故以原屬國之法 律爲其本國法。
②缺點:
但此說似有強人保留其原有國籍之嫌,且對遠離故國 久居異域之當事人,強其適用舊本國法,與本國法主 義相矛盾,且有違屬人法之基本精神。
③實例:
甲國人A嫁給乙國人B,A於丁國有住所,依甲國法, 女子嫁與外國人即當然喪失國籍,依乙國法規定,外 國人嫁與內國人,不當然取得內國國籍,則A可能成 爲無國籍人,若A因爲行爲能力在丙國涉訟,丙國法 規定行爲能力適用當事人之本國法,則如何解決法律 適用呢?若依①說,因A於丁國有住所,則依丁國法。 若採②說,因A之原有國籍爲甲國,則依甲國法。
(惟應注意的是本案即使在甲國涉訟,對甲國而言, 乃是涉外案件,蓋A已無甲國國籍也。)
⑶我國之規定:
十七條我國涉外法第二第一項
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,而當事人無國籍時,依其 住所地法,住所不明時,依其居住地法。即我涉第二十 七條不區分生來或傳來衝突,槪以住所地法來代替,即 係採以住所地法爲本國法。
九、我國國籍法規定之檢討
(-)不完善之處:
入於民國18年公布,許多用語與現在用語不同,如認領稱認
知。
2.因婚姻取得內國國籍,我國有例外規定:「妻之本國法如 不認婚姻是喪失國籍的原因,則我國亦不認爲婚姻是取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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