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編連繫因素論第三章住所
第三章住所
壹、重點大綱
—、住所之重要性
二、住所在我國國際私法上之地位
H代替本國法之適用 C=)代替行爲地法之適用
(H)完成內國法之適用
四)國籍本身之取得、喪失及回復,亦與住所關係密切 (5)住所爲法院確定一般審判籍之因素
丙同時取得多數國籍者,依其關係最切之國之法。而住所即爲 重要參考因素
(七於一國數法之情形,原則上亦以其國內住所地法確定其本國

三、住所之確定
(一)意義 學說有五
1.法庭地法說
(1)說明
(2)缺點


⑶舉例
2.本國法說
(1)說明
(2)缺點

〜121〜
國際私法(第一回)

3.屬地法說
(1)說明 ⑵缺點


4.兼持法院地法與屬地法說
⑴說明
⑵缺點
5.依事件之性質而確定住所說
⑴關於身分、能力、親屬等事項 ⑵關於債權、物權等事項
6.小結
四、住所積極衝突發生之原因與解決方法
(一)原因
1.生來住所積極衝突之原因
2.傳來住所積極衝突之原因 解決方法
從國際公法或民法之上立場言
2.從國際私法之立場言 (1)學說
①內、外國住所間之衝突
②外國住所間之衝突
A.不分生來住所或傳來住所衝突,均適用關係最密切之所住 地法
B.區別生來住所積極衝突、傳來住所積極衝突
(A)同時取得二住所
(B)先後取得二住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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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國際私法之立場言
收入認列之原則
收入在同一會計期 間認列
可採行之會計處理
強化應變能力、創造服務價値
營業成本之衡量
整個導入的時間比預計多出了 一年
組織反彈,士氣低落
整體從接單到交貨的平均時間,從三年前的十七至一 一十四天,減少到現在的十四 天以內。
國籍法重要修正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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