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編連繫因素論第三章住所
第三章住所
- Jan 22 Tue 2013 03:01
生來住所積極衝突之原因
- Jan 22 Tue 2013 02:59
其未取的外國國籍者
第二編連繫因素論第二章國籍
人,其未取的外國國籍者,均得繳回其喪失國籍許可證 書,申請撤銷喪失國籍,爰增訂喪失國籍者,未取得外國 國籍時,得經內政部許可,撤銷其國籍之喪失。(修正條 文 §14)
- Jan 22 Tue 2013 02:57
此乃爲避免雙重國籍,但於認領、收 養,卻無作相同的規定。
_第二編連繫因素論第二章國籍
我國國籍之原因」,此乃爲避免雙重國籍,但於認領、收 養,卻無作相同的規定。
- Jan 22 Tue 2013 02:56
不完善之處
國際私法(第一回)
以當事人原有國籍或最後所屬國籍爲其國籍,以定其 本國法。因在新國籍未取得前,與當事人關係最密切 及其國民性最近者,即其原屬國家,故以原屬國之法 律爲其本國法。
- Jan 17 Thu 2013 17:19
強化應變能力、創造服務價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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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而要取消預訂的零件時,世平也可以馬上將存貨轉移到另一個虛擬倉庫裡。
- Jan 17 Thu 2013 17:18
世平興業MIS變身數位神經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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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化I定得花大錢買新系統9
- Jan 17 Thu 2013 17:15
整個導入的時間比預計多出了 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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爲此,旺宏的專案團隊結合管理顧問,並參考別人的成功經驗,改善旣有的流程及 作業方式。但「如此一來等於是改變了遊戲規則,往往招致反彈和抗拒,」談雲生指